《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按照法律规定结婚与离婚都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就是夫妻间的感情是否破裂。但在诉讼过程中,干扰当事人及法官的因素不仅仅是夫妻间的感情。短短一天内办案法官就遇到了两起家属“干扰”办案的情形。原告的老父亲,满头的白发,但情绪依然很激动,带领着原告的兄弟姐妹来到法院:“原告有精神病,我们有残疾证,凭什么不能离婚,法官说的理由和证据我都听清楚了,我们是没有证据,但是没判决我儿子离婚,我就是不接受。”但是法官要告诉你,没有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又愿意照顾有残疾的原告,这真的不应当判决离婚,原则是一定要坚持的。经过法官和原告家属的反复沟通,解释法律规定,原告的家属终于理解了这份判决的含义;被告的弟弟,中气十足的年轻人,踩着上班的铃声打来电话,质问法官:“我姐姐有精神病,住进了精神病院,开庭怎么办?”法官无法确认电话中人的身份,未透露案件详细信息,建议该亲属带着身份证明材料来法院面谈。但还是和原告核实了情况,原告撤回了诉讼,“被告的弟弟”依然不满意,于是办案法官很荣幸的收获了一张投诉单。办案法官最终也没能见到该“被告的弟弟”,但能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化解家庭矛盾,让夫妻之外的亲属也能理解这一纸判决背后的良苦用心,我们做再多的工作,受再多的委屈,也是值得的。通过这一次次的努力,让当事人及其亲属在法院内就解除了心中的疑惑,也是我们打官司不求人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