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王某不服法院执行,辱骂办案法官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
2018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李某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个人财产情况,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处以拘留15日处罚。11月2日,同案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王某,不服法院强制措施,到法院来“讨说法”。执行局局长接待了王某,详细了解其诉求,并释法明理,同时告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才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渠道。但王某仍出言不逊,直接在法院接待室向办案执行法官发泄不满情绪。其后,王某又多次用手机拨打办案执行法官电话直接出言辱骂、威胁。
了解到这一情况,我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上会评估风险,制定了处理方案,并责成专人负责实施。11月15日下午,王某主动来到集贤县人民法院,对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了深刻认识,当场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办案执行法官表示了谅解并接受王某的道歉。鉴于王某取得了法官的原谅,并真诚悔改,集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王某予以了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
法官所从事的是运用审判和裁判诠释、彰显法治的神圣工作,我院在对法官队伍实施最严格管理的同时,对法官的权益也实行对应的保护。法院将通过各种司法手段,对侮辱、诽谤、威胁法官,妨碍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坚决进行打击。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理性处理双方纠纷,不能将个人情绪转嫁到法院工作人员身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17〕4号)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