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供热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供热企业与用热户的矛盾日益突出。供热纠纷案件标的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它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集贤法院对供热纠纷等涉民生类案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室、法官主持调解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理纠纷。
2018年6月8日,我院受理了某供热公司诉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供热公司要求被告张某某给付拖欠5年的取暖费及滞纳金。主审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认真查看卷宗,约谈当事人了解情况,指导当事人举证。经过庭审,原告虽然能够提供电脑收费系统中被告的缴费欠费明细,但是不能提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热合同和对用户室温定期抽样测温记录,无证据支持原告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某供热公司提供的温度不达标进行抗辩,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热户需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但被告在以往的供热周期没有收集到有效证据,现在又不在供暖期,被告举证更加困难,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针对这一情况,主审法官发现,若依现有证据就案办案必然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案件效果不佳,遂决定将工作重心放在调解上。庭审结東后,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及其代理人通电话、约谈,从彻底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积极促成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多次沟通协商后,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最后的结果都很满意。
集贤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调解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出发,通过耐心疏导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