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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2-04-19 10:48:35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概述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拆迁人与政府之间或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民事或行政纠纷。在主体上,主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在争议事项上,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方面。

    二、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具有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涉及地区广泛、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多、纠纷数量大、矛盾易激化、政策性强等特点,因此必须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该机制应当涵盖: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诉讼方式(又可分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和非讼方式(如和解、调解、信访、申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听证等,尤为重要的是行政裁决),官方的(如法院、行政机关等)和民间的(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法律服务机构、民商事仲裁机构等),公力的和私力的。

    三、促进多种解决方式的功能互补

    应大力提倡私力救济,以节约法律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不断完善调解制度,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并重,以彻底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改革行政裁决机制,重树行政裁决权威,以增强救济的便捷性、减轻法院负担;完善行政复议运作机制,以赢得民众信任、分流法院案件;大力宣传仲裁优势,以促使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保障司法终局,以贯彻法治理念、维护司法权威;完善信访制度,以促进民意与政府的沟通。

    四、厘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诉讼的性质及与行政裁决的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否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否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公益拆迁属于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如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达不成协议而发生纠纷,则进行行政裁决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公益拆迁则是由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拆迁行为的实施,在补偿安置方面强调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自由议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则不能进行拆迁,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则另一方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除对行政裁决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外,被征收人对与征收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项目审批、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文件、拆迁许可证、强制拆迁行为、行政处罚和不作为,都应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五、完善强制拆迁制度

    强制拆迁饱受诟病。但笔者认为,为保证合法拆迁的顺利进行,强制拆迁需要改革而非完全取消。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拆迁仅适用于公益拆迁。而非公益拆迁,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不能进行拆迁,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不履行的,拆迁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判决的执行来完成拆迁,如拆迁人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且需要提前向法院交付足额的拆迁补偿金作担保。其次,行政强制拆迁必须取消。政府自己作出拆迁决定,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有悖法理,取消是大势所趋;再次,司法强制拆迁应当保留,因为被拆迁人在政府作出

补偿决定后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但如既不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又不履行补偿决定,就会导致合法拆迁难以进行,司法强制拆迁是有必要保留的。最后,必须对司法强制拆迁进行改革(:1)推动司法独立,使司法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因为“,在司法中立难以确保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拆迁缺乏实质性正义,而法院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审查,这样规定就很有可能会把行政强制拆迁所引发的争议、矛盾和利益冲突转移到法院”。(2)在司法强制拆迁中设立听证程序,由法院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到场,由申请人对拆迁裁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最后由法院对拆迁裁决是否予以执行作出决定。(3)法院要对拆迁裁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程序的合法性、申请期限、拆迁人是否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等作实质审查。(4)为防止被征收人胜诉但房屋却被法院经政府申请而强拆,除紧急情况外,实行“起诉即中止执行”制度:被拆迁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中止征收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六、完善拆迁听证制度

    首先,应当在法律层次上对拆迁听证制度作强制性规定,并规定听证程序贯穿房屋拆迁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的不同阶段的全过程。其次,应当完善听证程序,提高听证主持人素质,增强听证参与人的代表性和听证参与程度,保证听证程序的公开、公正、权威,建议立法上确立房屋拆迁听证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即政府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只能以听证笔录作为唯一根据,未经听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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