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1954年6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董某,女,1956年12月出生,居民。
双方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营一个小超市,经营状况较好,家境较富裕。1995年后,双方互相猜疑对方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故经常发生争吵。2000年1月石某曾起诉要求与董某离婚,董某不同意离婚,且为维系家庭做了很大努力。一方面逢人便讲,石某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对家庭贡献大,另一方面找到在外工作且已经结婚的儿子给石某做工作。经儿子劝阻,石某同意为家庭勉强和好,撤回了起诉。撤诉后,石某未与董某同居,想着看在孩子面子上,名誉上是个家就行。因石某的冷淡,董某更加猜疑其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经常吵闹。石某无法忍受,于2005年再次起诉离婚,起诉后被告显得神经质,一方面找石某理论,另一方面经常跟法院诉说,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看到董某对石某一片真心,努力找石某做工作,希望双方能够在一起。后石某答应与董某一起生活段时间,并撤回起诉。2006年2月,石某再次起诉离婚,承办法官已感到双方和好希望非常渺茫,在征求被告意见时,被告还是不同意离婚。法官对其做思想工作,让她冷静思考,使其认识到婚姻基础是双方的,单凭自己是不行的,即使这次不离,石某还是会继续起诉下去。离婚是早晚的事,长痛不如短痛。对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离婚是明智之举。过了十多天,董某表示同意离婚。法官本可以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依职权强行判决离婚,但这样势必给被告精神带来更大压力,甚至发生不测。法官尽量让当事人多考虑、想通想明白,面对现实,理智接受现实。最终案件在当事人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