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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6-12-23 13:48:38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某办公楼的业主,按照《办公楼管理维修规定》,某办公楼委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其办公楼的物业管理。但商贸公司拖欠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应每月10日前缴纳物业管理费,否则应支付滞纳金。但业主认为,拖欠物业费是由于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卫生间、楼道等处管理现状很差,故应减少物业管理费金额,在未确定具体金额前不应支付滞纳金。

    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法官适当延长调解期限,通过庭前调解,指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长期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好坏都可以协商,以便日后维持管理关系。最终物业公司放弃滞纳金请求,业主则承诺分期支付物业管理费。诉讼费各自承担一半,有效化解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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