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在某小学读书,2003年5月2日下午四时许,在校门口不慎摔倒,造成左手前臂骨折,当即送到被告某医院治疗,经医师诊断为左孟氏骨折。次日由医生进行手术,住院15天,花去医药费6020元。于6月14日出院,顾某随后回家治疗。一周后复诊时发现,连节指间关节屈曲畸形,手指感觉麻木,前臂掌侧肌肉变硬。诊断为左前臂掌侧筋膜间隙综合症。之后,顾问赴其他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筋膜综合症。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该起医疗纠纷做出鉴定报告书。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目前所存在的左手功能部分丧失并非某医院医护人员直接责任过失和技术过失所造成。主治医生存在临床经验不足,未能在患儿首次住院期间及时发现骨筋膜室综合症隐袭发病的临床征象。这与骨筋膜综合症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接受医生的建议及时手术治疗,而是临时不辞而别,到其他医院治疗,从而使经治医生失去继续动态观察病情的整个发展过程,以致病情渐进发展,导致骨筋膜综合症的主要原因。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技术事故造成的损失10万元;原告二次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予以减免;原告自愿放弃与本起事故有关的其他请求。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本是一般性骨折,如果治疗恰当及时,伤情不难康复。由于被告对骨筋膜室综合症的治疗缺少辅助检查条件的支持,主治医生存在临床经验不足,未能在原告首次住院期间及时发现骨筋膜室综合隐袭发病的临床征象,采取相对应的处理措施,导致病情进行性加重,与被告技术缺陷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原告二次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的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其赔偿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偏高,法院应适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