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书证能否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间借贷案件
作者:朱艳娟 发布时间:2016-12-22 16:23:13
王某起诉李某偿还欠款5万元。经我院调查及原告王某举证,被告李某下落不明。后经公告起诉状、传票,开庭时被告李某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此案。
原告王某仅提供了李某出具的欠条,当庭陈述借款经过,在此案中,能否以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主审人认为,作为借款人,原告已经履行了其举证责任。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否认和抗辩的权利,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类型,欠条并不在此列。在经查明欠条属实的情况下,应可以作为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本案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原告王某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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