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包括一、二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长期的审判实践证明,刑事裁判文书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总结,是合议庭和审判员的主要任务。
第一、是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工具。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利的象征。其根本作用,在于保证刑事法律的具体实施。通过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正确适用国家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是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所以刑事裁判文书是衡量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严格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标志,体现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
第三、是刑事诉讼活动真实记录。通过刑事裁判文书可以清楚地了解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不仅为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检查案件,而且为上、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和再审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文字依据和前提条件。
第四、是宣传法制的生动教材。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刑事裁判文书就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好的形式。通过刑事裁判文书阐明国家的法律政策,不仅使当事人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使广大群众能够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增强法制观念,鼓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前苏联伟大的教育家米•伊•加里宁曾经说过“如果一个审判员,是一个好的马克思主义者,一个辩证论者,一个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一个有文化素养而学问精深的人,那就敢说,他的民刑事判决百分之九十九是会有积极的政治意义,会是一个宣传苏维埃法律、宣传党的方针的最好的形式。”加里宁的这个论断,同样也是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证明了的,是十分正确的。
第五、是考察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职责是审判案件。法官素质和司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安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官的这一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把“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作用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努力培养一批高水平、高层次、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而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则是一个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刑事审判人员政治理论、政策思想、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和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高低以及审判作风好坏,因而也是考验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
第六、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档案。包括刑事裁判文书在内的各种诉讼文书构成的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作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重要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属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
第七、是指导审判不可缺少的案例。案例,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供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借鉴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案例虽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只具参考借鉴的的价值,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由于它具体、形象、直观对及时指导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积极的意义,是协调全国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很重视案例的指导作用,多次强调要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案例的唯一来源。
因此,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提高办案质量、体现司法公正的大事情,必须认真对待。但从近几年来,我院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1、思想观念上或多或少存在着忽视程序法轻视文书制作的不正确认识,还或多或少保留着一些不科学的习惯作法。颇具代表性的:一是认为“只要案件判对了就行了,判决书写的好不好没关系”;二是认为裁判文书内容写得“越简单越好”。2、刑事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具体证据适用不明,不能证明犯罪,只写“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这样的套话。证言,谁的证言,内容是什么?书证,是什么书证,内容是什么?鉴定结论,谁做出的,内容是什么?一概没有。法官认证、采信证据在裁判书中体现不出来。3、理由部分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理由部分没理由,只引用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导致说服力不强。而裁判文书最精彩的理由部分,才最能体现一个法官的水平。4、存在用词、造句不合规范的现象:有的成份残缺;有的词语搭配不当;有的结构混乱;有的概念不清,表达不明;有的判断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有的推理不合逻辑,文理不通;有的滥用虚词,生造词语;有的半文半白,不今不古;有的标点符号运用不当,等等。5、文风不端正,生搬硬套,千篇一律,形成刑事文书的公式化、概念化,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应支持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含含糊糊,模棱两可。6、工作作风粗枝大叶,一些裁判文书常常出现差错。如:有的把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写错;有的把事件的日期写错;有的漏字;有的印章印得模糊不清;有的装订不规范;等等。以上种种主要是审判人员缺乏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所致。
针对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诸方面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以推进伴随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进行的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步伐。
第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只有改革,审判工作才能进一步发展;不改革,审判工作就会受到严重的束缚,甚至停滞不前。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力推进,刑事裁判文书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早在1987年,郑天翔院长就提出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要逐步作到标准化和规范化。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理力强。并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提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而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正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利措施,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把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必须坚持合法、实用、规范、标准的原则,要坚持改革的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制作上关键是将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写好,不能迁就不合理的习惯作法。也不能照顾法官中一些素质较低制作裁判文书有困难的同志,要确立一个新的更高的目标,并为此目标而努力,这是现代法官为实行依法治国应尽的责任。为此,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文书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并结合多年的审判实践,为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提出几点粗浅的想法:(一)、在刑事裁判文书装订的前后加入法官前言和法官后语。法官前言可以设计为国徽和本院的名称做为刑事裁判文书的第一页,这样可以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法官后语主要是记录下本判决所引用的全部法条的内容及由本案所引发的思考,从中应吸取的教训以警世、教育群众达到事伴功倍的效果。(二)、事实部分对控辩双方的主张要表述明确而规范。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包括三个方面:①、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规定进行表述;②、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主要以公诉机关指控时附有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为限;③、是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法律的意见包括定性、量刑情节和具体适用法律条文的意见。2、对被告方的辩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自行辩护的意见。如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可简略地表述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如对指控的事实有不一致或者完全否认的,则应具体写明其供述部分的内容、对未做供述部分的辩解和提出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原则上对辩护人辩护意见,应当进行高度的概括并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意见有分歧的内容做为叙述的重点,不可平铺直叙,面面俱到。例如,我们在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多次抢劫或多次盗窃犯罪时,多采取“被告人××在×年×月至×年×月,分别在某地共盗窃或抢劫多少起”。(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制作裁判文书的重点。1、叙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到案后的态度等,并以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2、叙述事实层次要清楚、重点要突出。一般应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着重写清主要情节;一人犯数罪的,主罪详写,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的数罪,仍按罪行的轻重程度由重到轻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对共同犯罪人还兼犯有其它罪行的,应在叙述完共同犯罪后在叙述其它罪行。3、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对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者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应当进行分析、论证,不能光列举证据种类,而不对各类证据进行分析。证据并不是简单的罗列,而是在回答“有证据”的同时,进一步“能证明什么”;必须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应相互认证,环环紧扣;证据的来源要清楚;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四)、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任何一份裁判文书,法院(法官)在阐述理由时,实际上都是对法律的解释,都是一种审判活动。刑事裁判文书理由的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的特点,运用刑事法律规范和法律构成原理,分析论证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因此,在说理时,应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并注意使用法言法语,做到语言精练。首先要确定罪名,罪名应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其次,对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处处罚等情节,仍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再次,引述法律条文要注意准确完整和具体;要有一定的条理和先后顺序。一份文书要引用两条以上法律条文的,先引述有关定罪处罚的条文,后引述有关具体处罚情节的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先引用适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适用附加刑的条文。适用以他罪论处的条文时,先引用本条条文,再引用相应的他罪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共同犯罪案件,既可集中引用法律条文,必要时也可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引用法律依据时,对既适用法律规定又适用司法解释的,应当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五)、对控方指控多项犯罪事实的,一般可采取“夹叙夹议”的表达方法,即:先是列举控方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叙述控方的观点和理由,然后表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最后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加以分析、论证。表明哪些采纳,哪些不予采纳,并综合阐述法院的认定意见。充分体现公开、说理,避免笼统地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这种实际上不讲理的裁判文书制作方法。
第三、认真学习理论、政策和法律,努力提高政策思想和法律专业水平。刑事审判和其他审判工作一样,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政策业务水平,是不可能把案子办好,把裁判文书写好的。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经济理论,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学习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经济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审判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去学习、探索和研究,以适应客观形式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要求。同时,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分析方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处理各种刑事案件。从而使每制作的每一件刑事裁判文书都能体现国家的法律、政策,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说服力。
第四、积极学习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写作能力。制作刑事裁判文书首先掌握好法律专业知识,但仅仅有了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当的文化知识。因为裁判文书毕竟是一种“文书”。写好它没有熟练运用语言文字的功夫是不行的。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作为一名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必须学点词法(主要是现代汉语语法)、修辞(主要是消极修辞)、逻辑(形式逻辑)和标点符号运用的基本知识。审判人员学习、掌握这些知识就可以正确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正确运用语法规律知识,指导正确使用语言文字,自觉检查、纠正裁判文书中的语法错误,提高正确思维和准确表达语言文字的能力。当然还存在一个把知识变成技能的问题,只有通过反复练习不断实践才能熟练掌握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技能,从而提高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
第五、切实改进文风。刑事裁判文书是体现国家法律、政策的重要文件,具有很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文风一定要纯正。人民法院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同样“必须抛弃党八股,采取生动活泼、新鲜有利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文风”,符合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的要求,其中准确性又是首要的,是关键。所谓准确,就是刑事裁判文书要客观地叙述经过法庭查证所认定的案情事实;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的刑事法律和政策,做到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所谓鲜明,就是人民法院处理某一刑事案件的立场、观点应当是鲜明的,是非责任应当是明确的。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什么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什么行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什么思想和行为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什么思想和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之,支持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旗帜鲜明,不能含含糊糊,模梭两可。所谓生动,就是叙述案情和论述理由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第六、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为此,应该做到如下几点:1、审判人员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制作好刑事裁判文书。从内容到文字,从句法到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原本一定要认真校对两遍,把错字、漏字和白字一一补正过来,决不要带错出门。2、书记员必须认真核对裁判文书的正本与原本是否完全一致,不能马虎从事;发现差错,立即改正。3、人民法院领导必须把好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关。建立制度,亲自或者指定专人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开展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表扬先进,以推动裁判文书质量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