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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5-08-22 09:09:11


    1.明确公民代理人的范围: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才有资格在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去掉法院许可的其他人。

    2.设定公民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品行条件,如无犯罪记录;专业条件,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法学本科学历。

    3.代理行为须免费:须签订无偿法律服务协议,最好由相关机关制作范本。

    4.明确公民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如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6个月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法律学历或资质证书,以及无偿法律服务协议等材料。“近亲属”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单位推荐的人”还须提交推荐函。

    5.明确违法代理的诉讼程序法律后果:代理人有瑕疵,认定属于程序违法,可申请再审。

    6.明确违法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公民代理人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将按非法经营罪进行论处。

    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由此可见,我国已通过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合法性,而且公民诉讼代理在一定历史阶段也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各领域的变革,社会的分工也越来越细致和复杂;司法诉讼模式也完成了从超职权主义向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重转变,律师制度也逐步完善(特别在深圳),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积极性已逐渐消退,而又由于其本身的不完善性,其在实践中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严重。但从其规定来看,其本意也是要对公民代理进行限制。

    公民代理的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

    1.对社会:这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为了创造更多的代理机会,故意激化矛盾、挑词架讼,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又会出现胡乱收费、坑蒙拐骗的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又增加了予盾冲突。

    2.对法院:由于上述的原因,诉讼案件增多,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公民代理通常采用风险收费的较多,为了争取更多的提成,公民代理人不愿在调解上让步,造成法院调解难度增大;另外,由于公民代理人不熟悉法律程序,也没有职业道德限制,经常会影响、干扰正常审判程序。

    3.对律师:深圳律师数量本来就大,且增长快,公民代理分割了法律服务市场,特别是在普通民事案件方面对刚执业的年轻律师造成了巨大冲击,使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加剧;同时,因许多当事人根本分不清楚真假律师,上当受骗后却给律师栽赃,影响了深圳律师的整体形象。

    4.对当事人:由于公民代理人一般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很少实际接触诉讼事务,因此其对于诉讼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具体诉讼程序的把握与律师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对最后的诉讼结果往往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且其没有职业道德约束并不能做到尽职尽责,最终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民代理是弊大于利,但并非就是说要取消公民代理,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对公民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及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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