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这是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新增入罪以来,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4 年 11 月 27 日傍晚 6 点左右,家住集贤县福利镇翠园小区的夫妻二人在家中爆发了激烈争吵。情绪失控之下,家中一人失去理智,随手抄起厨房内的铝制蒸屉、装着食物的瓷碗、两个瓷盘、装菠菜的铝盆,甚至一把寒光闪闪的铁制菜刀,朝着5楼的窗外狠狠扔去!一场突如其来的 “空中危机” 打破了傍晚的宁静。
菜刀幸运地被窗外铁筐挂住,没有坠地,但其余物品如 “夺命流星” 般急速坠落,重重砸向楼下。停放在那里的白色尼桑逍客汽车瞬间 “遭殃”。只听 “砰” 的一声巨响,汽车后风挡玻璃瞬间粉碎,后保险杠也被砸得掉漆,现场一片狼藉。
事发后,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当晚就在楼下将涉事人传唤到案。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好在,涉事人家属及时认识到错误,主动替涉事人赔偿车主15000元,获得了车主谅解。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公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法庭上,被告人满脸懊悔,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他表示,当时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完全没有意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如今非常后悔。他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从五楼家中向外抛掷多种物品,将他人停放在楼下的车辆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也可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此外,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过评估,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当事人从五楼抛掷多种物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已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要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高空抛物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希望大家以此为戒,遇事保持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让 “随手一扔” 变成 “终身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