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王某与陈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集贤县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陈某下落不明,本案缺席判决陈某返还王某人民币72 0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执行,因当时未寻到陈某踪迹,亦未查到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的权利未能及时实现。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让群众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集贤县人员法院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针对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查得陈某在山东省威海市某银行有开户但无存款。针对这一信息,院领导指令执行人员到山东省威海市查询陈某下落,了解陈某经济状况。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执行人员终于见到了陈某,陈某对生效判决认可,但表示没有执行能力。执行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释理讲法,并明确如不履行义务,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将限制其各种消费,对日后生活、经商将带来诸多不便。后陈某表示与亲属协商一下,并承诺近期到集贤县人民法院履行义务。
此案后经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组织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委托亲属于近日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王某亦放弃了部分权利,本案顺利执行完毕。王某非常感动的说:“六年了,本以为这判决会是一张法律白条,但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集贤县人民法院实现了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