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男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不当视频,最后“原地”道歉! 发布时间:2023-05-30 14:39:09
现如今,刷“短视频”已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方式,许多人喜欢以发布视频的方式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也有少数“按键伤人”者以为躲在网名后面,披上了网络“马甲”便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实际后果”。
近日集贤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短视频平台发表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小李(均化名)和被告人小张原系朋友关系,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小张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发布多条对小李有不良影响的视频,所发的短视频均有用户浏览、点赞、留言,对小李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2023年5月17日小李向集贤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以被告人小张涉嫌侮辱犯罪,请求追究其责任。
集贤法院刑事审判庭收到案件后,认真研判案情,要求自诉人小李提交佐证证据。同时,办案法官徐岩与法官助理高睿向被告人小张调查案情,并释明法理,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小张认识到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应通过合法途径行使公民权利。最终,小张向小李赔礼道歉,小李主动撤回起诉,二人冰释前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释义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释义 网络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滋生了不少违法犯罪。公民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行为人使用短视频在网络上损害他人名誉,应当承担在网络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我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 也要注意谨言慎行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切勿因一时情绪 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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