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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本是民事责任,却因隐藏财产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21 13:48:25


  2021年11月30日集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子于某某因合同纠纷案被黑龙江某麦业公司诉至集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2015年3月30日法院判决李某某、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某麦业公司342.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于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6年6月、2017年3月法院查封、冻结了李某某名下财产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3月6日李某某以他人名义贷款206874.00元购买一台奔驰牌轿车,2017年10月4日李某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同车的其妻于某某和另一亲属死亡,事故保险金用于赔偿死者亲属和付清购车剩余贷款10万元。因李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自动履行义务又未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当时李某某刚发生交通事故因身体原因住院,未实际执行拘留。李某某2020年微信收入480303.20元,支出470562.55元,2021年微信收入285645.13元,支出383666.54元,未绑定银行卡流转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因李某某有隐藏财产的行为,集贤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李某某抓获到案,2021年9月23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故意隐藏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李某某只要尽全力履行原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便不会触犯刑法,但李某某抱有侥幸心理,借用他人名义购车使用,隐藏财产,导致民事责任之外又背负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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