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集贤法院召开1-8月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执行局法官助理赵博对上半年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法官助理蒋宇琦、徐杰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2020年1-8月,我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243件(含旧存78件),比2019年同期多收178件,结案1783件,比2019年同期多结案41件,未结460件,综合结案率为76.82%。三项核心指标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69.15%、实际到位率48.96%、执行完毕率26.08%。虽然8月案件量增大,但1-8月实现均衡结案,结案率稳步提升。在疫情防控、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全局干警不懈努力,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始终坚守工作岗位,全力有序的开展执行工作,鼓励指导当事人进行执行案件网上立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通过互联网采取线上会见当事人、线上搜寻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线上控制可供执行存款、线上达成执行和解等方式,通过电话约谈、微信办案等远程办理创新方式,确保被执行人财产得以查询、控制。
为了让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得到满足,让申请执行人更早的拿到应得钱款。我院不仅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查询,而且还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使用强制措施。本月我院共计扣押5辆小型汽车、1辆农业用车。查封房产共计100余户,线上线下冻结银行账户共计300余人。并利用淘宝拍卖等线上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福利镇万豪世家房产共计25套。哈尔滨房产1套。乡镇房产2套。
集贤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探索线上执行工作开展新模式,力求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资源,做好后疫情时期的执行工作,助力复工复产,运用法治手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答记者问:
问题一: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人民法院查封房产系其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在执行实践中注意“唯一住房”在法律上绝不等同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而是要看其是否超过了“生活必需”的标准。“唯一住房”是否为被执行人 “生活必需”应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权情况以及房屋的价值、地理位置等相关情况来确定。若房屋存在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等并非用来实际居住的情形,则可以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并非依靠涉案房产维持其基本生存,故人民法院可以对房产进行依法处置。另外.地段位置等其他因素也可能对涉案房产价值具有重要影响。人民法院在评估过程中也应当综合考虑予以认定。对于面积虽然小,但总体价值仍然较高的房产,也可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清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可执行的
唯一住房”的执行,以置换和预留租金两种方式为主。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后所得价款远超过申请执行人债权数额,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大换小”或“以近换远”的方式为被执行人另外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住房以解决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问题。此种执行方式便于减少社会矛盾,利于执行工作的推进。然而,相关置换房屋的选择、过渡房的产权、腾退等问题,可能由于被执行人的不配合而引发新的纠纷,执行中应注意与被执行人的沟通协调。另外-种执行方式为预留租金,被执行人房产被拍卖后,可从拍卖款中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预留被执行人五至八年的房屋租赁、物品搬迁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问题二:案外人以其对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租赁权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在拍卖案涉房产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租赁期限,并保护租赁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应注意的是,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案涉房产经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即可处置该房产。承租人对法院限制交付提出异议,
请求排除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进行审查。
问题三:案外人拒不接受强制迁出不动产或不动产上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答: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被执行人的标的物不动产的,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强制迁出。案外人拒不迁出,对标的物上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指定他人保管并通知领取,案外人不领取或下落不明的,为避免保管费用过高或财产价值减损,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处分所得价款,扣除搬
走、保管及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保存于执行法院账户,通知该案外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