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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与不满意之间的距离

发布时间:2020-09-14 21:22:55



    2019年2月,当事人李某来集贤法院诉讼要求离婚,法官助理张某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案件性质的特殊及当事人诉求无法实现等原因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于是当事人向信访部门递交了一封投诉信,投诉张助理态度不好。在接到投诉后,张助理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进行释法明理,并与当事人一同去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当事人明白自己确实没有证据无法实现诉求,也理解了张助理的好心后撤回了诉讼请求。

    2020年,李某再次来法院诉讼,接待他的还是张助理,李某倒不好意思了,说都是要离婚闹得心情不好,误会张助理了,这次他准备了充分的证据,离婚的目的也终于实现了。这一次他送来了一面锦旗,感谢张助理的秉公执法。

    满意与不满意是一个很主观的概念,但是在我们的工作中只有一个衡量标准,那就是当事人的判断,无论他的判断是否客观、真实,都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评判,是我们前进的方向。但无论是满意还是不满意,我们都不能因此而改变我们公平正义的初心,我们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在法律的公平正义中让不满意变成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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